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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创建科学的审判质效监督机制

发布时间:2012-02-25 20:37:03


                                  试论创建科学的审判质效监督机制

                                                           作者单位:宝清县人民法院

                                                           作者姓名:陈永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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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提高基层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从源头上解决案件质量和效率问题,是减少申诉案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措施。近年来,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和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不断深化与发展,最高人民法院苏泽林副院长指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变注重审判结果为注重审判过程,将审判监督管理的关口前移,建立科学的、立体化的监督管理体系。实现从注重审判结果向注重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过程监督转变,实现从静态的单纯检查案卷向动态的对整个审判过程进行同步检查、监督、督促整改的全程监督转变,实现以检查监督为主向检查监督与督促整改并重的转变。本文力图在现行诉讼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按照诉讼程序的理性本质和诉讼规律性,在基层法院内部建立起体系完备、主体明确、责任清楚、环节紧扣、流程顺畅的审判监督管理新机制,形成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并重、事前防范与事后纠错并举、整改提高与考核奖惩并行的审判监督管理新格局,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大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推荐理由】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的审判资源优势,使审判监督庭的职能从审理再审案件转变为主要进行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已成为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本文针对如何加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进行了认真的思考。为构建体现诉讼的公正、效率、效益的价值目标、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的新的诉讼程序机制提出了粗略构想。

试论创建科学的审判质效监督机制

一、审判质效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虽然监督一定程度上存在有损审判独立原则的嫌疑,但独掌审判权力的法官,如果没有任何制约,势必会产生滥用权力的现象。因此,加强和完善审判监督机制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审判独立原则的确立是以理性的法院,即理性的法官这一假设为前提的,也就是说相信每一位法官都能够做到“忠实于基本法,忠实于法律履行职务,用最好的知识与良心不依当事人的身份与地位去判决,只服从事实与正义。”这一假设能否在现实中完全实现不无疑问。生活在现实社会之中,受各种因素的利诱与干扰,加之人类认识的局限性,法官裁判难免会出现考虑欠周、有失公平的情况。因此,就需要设立一种监督与制约机制保证审判权的合理运行,最终实现审判独立的双重目标——对其他国家权力的制约和裁判公正。内部监督是保证审判公正的有效途径,在落实和维护审判组织权力的基础上开展内部监督工作,既不违反法院独立审判的宪法规定,也不会影响法院内部审判组织、法官行使依法裁判的权力。和外部监督相比,内部监督有明显的优势:一是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机构一般都是由法院内部的资深法官组成,他们更懂得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可以充分发挥自己所具有的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在监督过程中容易发现问题,并能够针对具体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使监督工作更具科学化、理性化和权威化;二是发挥内部监督优势,知错就改,有利于强化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和树立司法的权威性,有利于树立法院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的良好形象。

二、审判质效监督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现有的审判权内部监督管理工作尽管在审判工作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提高,越来越暴露出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是监督缺乏连续性,且重事后监督,轻事前监督。一些基层法院目前实行立案庭一经立案即进行审限跟踪、审监庭不定期对案件质量进行检查监督、监察室每季度发布差错案件通报等内部监督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案件差错率逐年降低,但这样却往往忽略了立案、审理、执行直至结案等若干环节的连续性,不能很好地将案件的整个审判程序全面地置于监督之下,影响了内部监督作用的发挥。且事后监督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不能达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二是监督缺乏规范性。现有的内部监督制度都是出于地方法院的内部规定,而不同地区的法院的规定和做法各异,缺乏统一的监督标准、监督权限和监督的重心及关键环节,导致法院内部监督制度比较混乱,并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如何做到既不对审判活动造成干预,又能发挥过滤作用,减轻法官的压力,需要有切实可行的监督制度加以规范。

三是监督缺乏统筹性。审判委员会、纪检监察室、审判监督庭等在实际工作中都会对审判工作实施一定的监督,但现有的监督机制缺乏统筹管理,还不能把相关部门的监督有效地结合起来,不能使之形成相互协作的体系,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审判的独立性、监督的有效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三、建立审判质效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议

(一)以审判管理办公室为中心,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的审判质效监督管理组织体系。

建立健全审判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是做好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将审判监督庭作为基层法院开展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中心部门,将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相结合是作好审判监督管理工作,有效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最佳途径。为此,应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各业务庭庭长为成员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对监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责任,对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异议通过集体讨论的方式决定,对发回重审和改判、检察机关抗诉、领导机关要求复查和社会关注、信访以及群众反响强烈的案件进行责任倒查确认,对审判监督庭审理的案件进行监督管理等四项职责。为了保证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应当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结合《民诉法》修改后对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职能的影响,可将办公室设立在审判监督庭,具体负责对全院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政工科、纪检组根据监管结果进行考核与奖惩,调研室根据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业务培训。从而构建以审判管理办公室为中心,各部门协调联动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新机制,为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以规范司法行为为切入点,建立动态的监督管理检查体系。

根据实体法、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立案庭工作规范》《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办案规范》, 《各类案件裁判文书制作标准》和《各类案件开庭审理程序标准》等各项规范性文件,建立覆盖立案、审判和执行活动全部动态过程的规范体系。修订完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管方式和运行程序、各类案件的评查标准以及案件差错的认定标准、奖惩办法以及整改救济措施等做出详细的规定。一是严把“病从口入”关,加强对立案工作的监管。定期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对立案庭立案审查正确与否、是否依法收费、是否如期送达、是否及时移送审判庭、诉前保全措施是否有误,以及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提示、举证告知等方面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严把公正效率关,加强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全程监管。案件立案后,由立案庭将案件基本信息输入微机中,案件审判过程的各个环节均显示在《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流程表》上,审判管理办公室通过微机进行全程监管。加强对审执期限的监控。监管人员通过微机可随时了解案件的办理进度,及时进行审限临界警示,避免了超审限案件的发生。加强对重点程序的监管。案件进入审判、执行程序后,监管人员可随时对审判过程中的庭审和执行过程中的拍卖等重点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案件承办人依法办案,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执法行为。加强对审判工作“收口”前的监督。在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前,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实体裁判结果是否正确、裁判文书有无文字上的瑕疵等进行重点检查,将案件瑕疵和错误消灭在送达之前。在案件办结后卷宗归档之前,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卷内材料是否齐备、卷宗装订是否合格进行重点检查,确保案卷的质量。三是严把效果关,加强对案件审、执结后的社会效果的检查。作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配套措施,建立并实施回访当事人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从社会效果的角度,加强对已办结案件质量的检查与评估。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已审执结案的案件,随机抽取回访当事人,听取当事人对承办法官及所办案件的意见,将回访意见作为确定群众满意度的标准。同时,把当事人反映的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为搜集社情民意,改进审判工作,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以实现持续改进为目标,建立提升司法水平的监督管理结果运用体系。

为不断改进和提高整体执法水平,积极转化监管成果,应有效建立并实施一整套审判质量监督管理结果运用体系。一是建立案件质量讲评通报制度。审判管理办公室坚持每月对监督检查结果和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当事人重信重访的案件等进行分析讲评,指出存在的问题,剖析产生错误的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分别以当月案件质量效率监督检查结果通报、重点案件通报的形式下发各部门,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个人执法档案。二是建立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制度。坚持每季度纵向比较审判部门案件质量效率情况,把结案率、程序合法率、庭审达标率、上诉率、上访申诉率、发改率和调撤率、平均办案天数8项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与上年同期相比,对本季度审判工作基本走势进行分析研究,揭示审判工作的内在规律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推动和改进审判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实现审判管理工作由粗放式的管理逐步向理性化的管理转变。三是建立业务培训制度。针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部分法官组织庭审能力、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纠纷的能力、法律适用能力不强和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不高等问题,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庭审观摩、专题讲座、体会交流和上派学习、以考促学等各种练兵培训活动,着力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四是建立绩效考核评比制度。将法官和其他干警的各项工作量化成任务指标和评分标准,根据工作类别设定不同的基础分值,对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的加减分数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坚持季度初评、半年联评、年终总评,逐部门排序、逐人排名,张榜公布,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奖优罚劣、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新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在借鉴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弥补了以往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制度的不足。一是审判监督庭作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克服了非专业部门监督带来的外行监督内行的弊端,使监督管理程序更加公开化、规范化,监督水平更高、效果更显著。二是把审判流程管理与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对审判工作的监督融入审判流程管理中,使传统意义上的事后纠错的审判监督机制转变为实质意义上的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使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具备了:预防职能,即有效防止错案发生;发现职能,即及时发现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错职能,即及时纠正发现的错误;持续改进职能,即通过对监管结果的运用,对法官起到激励和约束作用,以实现持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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