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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在家门口法院即可申请立案的跨域立案

  发布时间:2022-11-14 15:35:00


跨域立案是指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就近选择任一中级、基层法院作为协作法院,帮助其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向有管辖权的异地法院提交立案申请及相关材料,管辖法院依法审核后予以登记立案的工作机制。

宝清县人民法院在开通网上立案后,大力推行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也可“在家门口法院”申请跨域立案,即对于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可以携带诉讼材料就近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或四个派出人民法庭申请跨域立案。宝清县人民法院倾心诉讼服务,努力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温度。


宝清县人民法院跨域立案工作规范

为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进一步提升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人民法院跨域立案服务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跨域立案是指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就近选择任一中级、基层法院作为协作法院,帮助其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向有管辖权的异地法院(以下简称为管辖法院)提交立案申请及相关材料,管辖法院依法审核后予以登记立案的工作机制。

本院四个基层人民法庭可以试行开展跨域立案工作,院各部门给予支持并加强管理。

第二条  跨域立案服务适用的案件类型,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适用立案登记制的一审民商事和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类案件。

    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等不适用立案登记制的案件,不属于跨域立案服务范围。

第三条 在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跨域立案服务窗口,窗口配备符合工作需要的移动终端、投屏显示器、扫描仪、彩色打印机、身份证读卡器等设备,并设置明显标识。

第四条 院诉讼服务中心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熟悉网上立案操作流程的专人负责跨域立案服务并将其加入联络员通讯录,同时培养后备人员熟练掌握相关工作技能,切实保证跨域立案服务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不停摆、不断档。

第五条  在院诉讼服务中心醒目位置公示《黑龙江法院跨域立案管理办法(试行)》及跨域立案服务流程图,增进当事人对跨域立案服务的了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对跨域立案服务的监督。

第六条  本院作为协作法院应根据《人民法院跨域立案服务工作规范》第五条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工作中应注意:

代为核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时,应注意相关证明形式上是否齐备、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对于明显不齐全或超出有效期的,应告知其后果。

(二)代为核对起诉、自诉申请材料时,仅从表面上核对起诉材料是否齐全,不核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不齐全而当事人坚持向管辖法院提交申请的,由管辖法院下发补齐通知书,协作法院出具材料收取清单。

(三)协作法院应指导请求提供跨域立案服务的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明确告知其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填写有关信息,确保提交的有关材料完整、清晰、真实,不得进行虚假诉讼或滥用诉权。

协作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并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方式。

(五)协作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化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将其签署的《诉前调解申请书》推送给管辖法院,由管辖法院开展相关工作。

(六)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无论当事人是否坚持要求向管辖法院提交申请,协作法院均有权直接决定不接收材料。

第七条  本院作为管辖法院应根据《人民法院跨域立案服务工作规范》第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工作中应注意:

对协作法院通过网络系统提交的跨域立案请求,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作出响应,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按照当场登记立案标准给予快速回复。

对材料不齐全的起诉、自诉,应在《补正告知书》中详细说明应补充的材料及相关要求,确保符合一次性告知标准。

对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通过协作法院告知当事人将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后,应及时作出处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需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法律文书并向当事人送达;期满后仍无法确定应否立案的,应当依法先行立案。

管辖法院需向当事人送达纸质法律文书的,除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邮寄送达外,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需求,事先与协作法院协商一致,由协作法院代为送达。

第八条  协作法院向管辖法院寄送材料而产生的快递费用,由协作法院自行承担。

管辖法院因工作需要向协作法院邮寄相关材料或文书的,快递费用由管辖法院自行承担。

第九条  对于当事人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的跨域立案案件,管辖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选择网上或线下方式开展调解,鼓励优先选择在线调解方式进行多元化解。

第十条  拒不向当事人提供跨域立案服务,或者收到协作法院推送的立案申请后不及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通过跨域立案方式登记立案的案件,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自申请日起发生中断。协作法院向管辖法院寄送纸质材料的期间,管辖法院可在审理期限中予以扣除。

第十二条  院立案庭负责为当事人提供跨域立案服务,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技术支持,财务部门负责提供经费和设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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