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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区别

发布时间:2019-09-09 10:52:45


“执行难”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因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转移财产,外界干扰或法院执行措施有限,力度不够等无法执行到位。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隐匿财产使法院查控困难,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的情况“执行难”问题可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监督、规范执行行为、实行执行联动等措施来解决。

“执行不能”指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法院依法穷尽各种财产调查和措施之后仍不能执行到位。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财产资不抵债、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变现等等这些客观存在的现象。“执行不能”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针对“执行不能”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种退出并非永久性的退出,只要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时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条件是可以恢复执行的。

执行工作并非万能,申请人要有执行的风险意识“执行不能”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居多,大多数债权人很少审查借贷方的经营、收支、信誉等情况便盲目出借,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一旦发生纠纷更要密切关注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财产转移等情况,避免和减少执行不能情况的出现。

司法为民,维护法律权威,提高案件执结效率,攻克“执行难”是每一位执行干警的信念。请理解法院的竭尽所能仍有可能“执行不能”。披星戴月、加班加点是执行干警的日常,风雨无阻、一路奔波是执行干警的执行路, 攻克执行难,执行干警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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