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2日,我院公开审理了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经过审理,我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此案之所以受到社会关注,是因为这是我县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罪。
2011年11月8日14时许,赵某酒后驾驶货车行至七星泡镇义合村西路口,在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货车时两车相刮,赵某下车伙同他人殴打对方驾驶员,后离开现场。办案民警依法传唤赵某,并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结果显示赵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9.1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2月13日,该案被公诉机关诉至我院,通过审理,我院认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基于赵某醉酒程度高,且与他人驾驶的车辆相刮后殴打他人,情节较为严重,故做出上述判决。对此判决,赵某表示不上诉,对自己的酒后驾驶的行为非常后悔,希望他人引以为戒,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严禁酒后驾车”的口号喊了不知道多少年,但是受制于传统的劝酒陋习,觞筹交错中不知酿造了多少人间悲剧。“酒驾”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对社会的危害。此案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院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罪,这不仅对我院今后处理此类案件确立了指导方向,而且也为广大司机朋友敲响了警钟。更重要的是使我们这个地处祖国边陲的小县城也如沐春风般感受到了我法制的发展进程,处罚不是目的,而是要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和指引作用,通过法律来营造社会新风气。我县群众之所以对此案件如此关注,其实是对公平正义的一种期盼,也是对法规执行力的一种渴望。身为法律直接践行者的基层法官,我们的一言一行都将代表法律的威严,行使好手中的权利,为千家万户的人身财产保驾护航是我们不变的誓言;为地方经济发展趋吉避害是我们应尽的义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披荆斩棘是我们神圣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