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寄诉状 诉前解纷争
发布时间:2012-04-13 16:10:26
日前,县法院立案庭成功将一起外地企业诉本地企业供货合同一案在立案前得以化解。
2007年7月27日,宝清县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四效蒸发器供货合同》一份,上海某公司购买四效蒸发器一台,总价款660万元,宝清县某公司履行了大部份货款,尚有40余万元尾欠。
2012年新年过后,上海某公司委托陈律师向我院寄来了民事起诉状,状告宝清县某公司拖欠其货款40余万元。我院并没有因为原告方没有到庭而怠慢,接到诉状后及时与宝清县某公司取得联系,并向其阐明成破利害。经过两次电话沟通,促使双方就剩余款在立案前达成和解,为双方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这一做法得到了上海某公司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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