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宝清县某米业公司收购青原镇兴业村农民赵某某等人粮食未如期付款,赵某某等人分别诉至本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李某甲、李某乙于2016年12月给付赵某某、赵某、高某某、孙某某共计售粮款410000元及违约金185400元,并承担四案的各项费用。
约定期限届满后,因杨某等人未履行调解协议内容,赵某某、赵某、高某某、孙某某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各银行存款账户,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两处,将三名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黑名单。随后被执行人主动到院与四名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2017年10月前全部履行完毕。
2018年1月4日,被执行人再次失信,四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核实后,依法恢复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各银行账户存款及另案执行款,并对被执行人两处房产依法拍卖变卖。截止2018年7月31日,四案执行到位各项钱款及抵账物总价值共计444757.43元。扣除执行费用后,钱款按照四名申请执行人协商的比例全部发放到位。同时,面对强大的执行压力,被执行人主动协商申请人,承诺年底前再履行200000元。此起因拖欠售粮款而产生的涉农系列案件遂终结执行。
收到法院发放的执行款后,四名申请执行人送来锦旗向奋战在执行一线的干警表示感谢。
2018年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之年,宝清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全体干警在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和关怀指导下,如期进行执行攻坚,压缩被执行人生存空间,打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失信行为,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为“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作出成绩,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