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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据及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2-04-12 08:32:54


  一、证据

  打官司中的证据即是诉讼证据,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能证明案件客观真实情况的根据。证据同时具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客观性,即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是关联性,即必须与待证的事实有联系;三是合法性,即它们的取得必须合法。证据又分为: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有责任提供证据。”可见,打民事官司,当事人有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承担举证责任。

  在民事官司中,原告提出主张,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反诉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三人提出主张,由第三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原告提出主张,被告否认的,那么被告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原告要反驳被告否认的事实,原告又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缺席审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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