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廉政建设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诉讼指导综合篇(四)

发布时间:2016-12-23 16:31:12


                                     诉讼指导综合篇(四)

1、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

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六个月不能起诉的期间从何时起算?

从判决、调解、裁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男方在何种情况下不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如何判断确有必要,视具体情况认定。

4、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不可以。

5、协议离婚后可否根据《婚姻法》第46条提起婚姻损害赔偿诉讼?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但协议离婚时明确放弃的,或者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6、经法院诉讼离婚后,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有第三者,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必须符合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各项要件,且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7、夫妻离婚后,子女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现男方死亡了,子女可否向爷爷、奶奶要求支付抚养费?

子女不可以向爷爷、奶奶要求支付抚养费。子女可以向男方的遗产继承人在遗产继承的份额内要求支付抚养费。

8、诉讼离婚后,当事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怎么变更?

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