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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导综合篇(二)

发布时间:2016-12-23 16:28:06


                                             诉讼指导综合篇二

打民事官司,我需要向法院交多少钱?

    1、民事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表格计算收取:

财产案件

标的金额 计算方法

1万元以下 50元

1万元-10万元 2.5%-200元

10万元-20万元 2%+300元

20万元-50万元 1.5%+1300元

50万元-100万元 1%+3800元

100万元-200万元 0.9%+4800元

200万元-500万元 0.8%+6800元

500万元-1000万元 0.7%+11800元

1000万元-2000万元 0.6%+21800元

2000万元以上 0.5%+41800元

非财产案件

案由 收费标准

离婚 一般情况 2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 0.5%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一般情况 3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

其他 80元

2、哪些案件不需交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五)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3、哪些案件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

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4、哪些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可以不预交?

(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5、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1、35条规定,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6、什么情形下应该退还当事人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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