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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三段论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2-02-25 19:30:49


浅谈三段论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宝清县法院院长  于夫鑫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基本法律体系的建立,法学家的目光从关注立法转向司法,作为素来被视为为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确定性提供担保的司法推理技术又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并且对司法三段论这一典型的司法形式推理技术开始重新进行审视。我国成文法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决定了我国司法体系中通用的法律推理形式是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它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要严格遵从法律,法律是判案的唯一标准,审判行为应该以法律为准绳,法律之外不得另设裁判标准。如果把一个完整意义的案件审理过程比作建筑一座建筑物的过程,那么司法三段论就是这座建筑物的整体框架,其作用在于为这一建筑物提供一具“骨架”, 没有三段论推理,法官就等于缺少了通往正确裁判的地图。为此,笔者结合自身的审判实务,就有关形式逻辑三段论在审判实践中的必要性、形式逻辑三段论的概念、蕴涵的规律及三段论在民事审判中如何运用等问题提出一些认识和观点,拙劣之处还望指正。

全文共4545字。

 

一、三段论在审判实践中的必要性

近代以来在自然科学领域获得极大成功的三段论一直主宰着法律推理的思维,它一直为法律世界的存在和运行提供着思维技术的支撑。法律所具有的一般调整的特征,使得自法律产生之始,其适用方式就是将一般的规定用于具体的、特殊的事实。三段论的演绎逻辑方式进入法的适用过程绝非偶然,而是由法律一般调整的需要和三段论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这种需要的特征所共同造就的。我国属成文法国家,判案说理必须以现行的法律为大前提,这决定了我国司法体系中通用的法律推理形式是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即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从而推导出裁判结果。然而,目前许多法官虽然在自觉不自觉地运用着三段论这种思维方式,但从理性高度出发,在严格运用三段论思维规则解决实际问题上还存在欠缺。主要表现为:有的案件开庭审理时法官没有准确把握案件焦点,没有围绕要件事实展开庭审调查;有的案件适用法律不当,引用的法律条款不是解决争议焦点的条款;有的案件判决书中的判项超出当事人的诉求或并没有解决当事人的诉求。其结果是在增加了法官工作量和当事人诉累的同时,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可见,公正高效的司法离不开科学的方法,而对方法的了解和研究,无疑会将我们的司法能力提升到一个从未有过的高度。三段论严谨的推理形式使裁判结论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和必然性,最大限度地“过滤”司法审判中的非理性因素,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律规范能够得到一贯的、严格的、有规则的执行,符合成文法体系下的法治价值理念。

二、三段论的概念及蕴涵的规律

(一)三段论的概念

三段论是由两个包含着一个共同词项的性质判断推出另一个新的性质判断的演绎推理。

任何一个三段论都包含三个不同的词项,分别叫:大项、小项和中项。在结论判断中作谓项的词项叫大项,通常用“R”来表示;在结论判断中作主项的词项叫小项,通常用“S”来表示;在前提判断中出现两次而在结论判断中不出现的词项叫中项,通常用“T”来表示。

任何一个三段论都包含着三个不同的判断,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其中,包含着大项的前提叫大前提;包含有小项的前提叫小前提;包含有大项和小项的判断叫结论。

逻辑三段论公式:

T ——> R  (大前提)

S ===== T  (小前提)

S ——> R   (结论)

亚里士多德所举的著名例子以三段论的形式生动诠释了推理的含义:所有的生物体终有一死(已知判断,大前提);人是生物体(已知的事实,小前提);所以人也终有一死(推出的新的结论),其推理形式为:TR,如果ST,那么是SR

司法中的三段论,顾名思义,就是指将逻辑上的三段论

推理运用于司法过程的一种思维方式,是形式逻辑三段论融入相关法律实质内容,在法律和事实间整合的应用,也就是在司法裁判中,法官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最后得出裁判结果的一种推理过程。一个法律规范通常被分为“要件事实”和“后果”二部分,只要一个具体事实满足这个规范所规定的所有事实要件,则可运用司法三段论得出相应的结果。用通俗浅显的话来说所谓用司法三段论来推理,就是讲道理,就是以理服人,此处的理则是指法律理由及其相应的案件事实。

(二)三段论蕴涵的规律

这个裁判的逻辑公式本身蕴涵的逻辑规律是:大前提正确,小前提正确,结论必定正确;大前提、小前提只要有一个错误,结论必定错误。具体到法律领域,其逻辑规律就是:法律规范为大前提,此处的法律规范必须是一个完全的法条,即包括假定与法律效果,法庭所确认的案件事实能被归类到法律规范中为小前提,此处的案件事实也并非客观现实的再现,而是经过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最后的裁判就是结论。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正确,裁判必定正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只要有一个错误,裁判必定错误。任何一个合格的判决书,一方面要说明判决的理由,另一方面要说明判案结论的必然性和正当性,实质上就是一个适用法律推理以得出判案结论的过程。其表现形式为:

T ——> R  (大前提:符合T构成要件则适用R法律后果)

S ===== T  (小前提:待决案件事实符合T构成要件)                          

S ——> R  (结论:待决案件事实适用R法律后果)

三、运用三段论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方法

作为司法三段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是抽象的、普遍的、一般性的规范,而作为司法三段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则是具体的、个案的。如何运用三段论准确地把抽象的、一般性的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个案,从而推导出正确的裁判结果,这就要求法官能够恰当地构建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和小前提,也就是确认案件事实、查找法律规范,最后作出司法裁判。但法官做出裁判的过程并不是先有大前提,再有小前提,最后得出裁判结果。而是要不断整合案件事实,使案件事实类型化,把案件事实提升为某种法律关系,再根据案件事实寻找相关的法律规范,并且要在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来回审视,使案件事实向法律规范提升,使法律规范向案件事实贴近,最后作出裁判。可见,法官运用三段论审理民商事案件不可避免地要经历当事人诉争焦点的归纳、大前提的确定、法律条款构成要件的分解、争议要件事实的调查这几项工作,最后才能进行审判推理,得到裁判结论。

(一)归纳诉争焦点

    适用三段论来审理案件的第一项工作就是归纳案件的诉争焦点。归纳当事人诉争的焦点问题是庭审中的核心工作,也可以说是庭审中的一个程序转化器,它使当事人从起诉、答辩、罗列证据的程序过渡到围绕诉争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辩论这一核心程序,以便法官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即在无限接近客观真实的情况下确认法律真实,从而明确责任,适用法律。每一个民商事案件都有一个或几个诉争焦点,一个法官接手一个案件时首要工作就是归纳案件焦点,切忌遗漏。例如解除合同案件,是否符合约定解除条件或者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是否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都可能是案件焦点。归纳庭审焦点问题不是简单的对双方当事人诉争的问题进行语言上的归纳,不能将“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依据”、“是否有证据支持”等纯粹语言上的修饰作为归纳的焦点问题,而应当从法律关系方面、客观事实方面、适用法律方面进行归纳,一定要在当事人复杂的诉讼材料中正确归纳提炼出当事人的诉争焦点。

(二)找法确定大前提

适用三段论来审理案件的第二项工作就是找法。在完成诉争焦点的归纳后,就要找到解决诉争焦点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款,也就是要找到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民商事案件找法的结果有三种可能性:一是有可供适用的法律规范,但却有多个法律规定,应适用哪一个条文,应当按照这样的原则来处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强行法优于任意法;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具体规定优于原则性规定。二是没有法律规定,即存在法律漏洞。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有:(1)依据习惯补充法律漏洞;(2)类推适用补充法律漏洞;(3)目的性扩张;(4)目的性限缩;(5)反对解释;(6)比较法解释;(7)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8)法官直接创设规则。三是法律虽有规定,却因过于抽象而无法直接予以援引,还须加以具体化。如民法上的“显失公平”、“重大过失”等等,立法者之所以设置了类似的概念,是因为立法者要借以维持法律的稳定性,使法律能够适应社会变迁。当遇到类似不确定的概念时,法官就要参透立法者的立法原意,以立法原意作为适用法律的标准。

(三)分解法律条款构成要件

    法律的调整范围是社会生活,而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着不同的社会生活,其构成要件也千差万别。适用三段论来审理案件的第三项工作就是分解法律条款的构成要件,确定法律条款的法定事实构成要件,其目的是在于要把案件事实的分析纳入法律要件事实考虑的范畴之中。根据归纳的案件焦点,找出用来解决每一个焦点的法律条款,法律条款在逻辑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其中假定条件与行为模式统称为法定事实构成要件。不同案件的焦点都是不同的(集团诉讼案件除外),即使同一案件直接对应一个或几个法律构成要件也是不同的,不同的要件决定着不同的要件事实。例如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1、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2、行为人无代理权;3、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4、须相对人为善意。又如解除合同案件,是否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是案件焦点,是否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事实就是本案的争议要件事实。再如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四)争议要件事实的调查

围绕争议焦点找准法律条款,分解出法律条款的要件事实后,法官应再将目光转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上。也就是通过认定案件事实对司法三段论小前提的确定。而要做到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就需要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用以证明其陈述的证据做出正确的判断。当事人双方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可以分为一般事实和争议事实两部分,一般事实就是指双方当事人都认可、没有争执的事实,在民事诉讼中这部分事实是不需要另外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除了一般事实外,就是争议的事实,争议的事实必须经过审查和认定。但争议的事实又分为两类,一类是靠法官的知识经验就足以认定的,这类事实一般是法定的;另一类是要必须基于对诉讼中出现的证据进行判断才能认定的,这部分事实往往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直接决定最终的裁判结果。对这些证据,首先要进行合法性判断,即判断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具有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资格;其次是真实性判断,即当事人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是否是案件发生时和案件有密切联系的、真实存在的证据;第三,证据的内容、意义的判断,即判断出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的证据所能够证明的问题,这决定着案件事实的性质;第四,证据效力的判断,即如果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仍存在矛盾,就要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证明力较强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五)审判推理

事实推理和法律推理是两种相对独立的推论,它们不可相互替代,不可相互归约。事实推理为审判推理建立裁判小前提,为法官作出司法裁判准备事实上的理由;法律推理为审判推理建立裁判大前提,为司法裁判寻找法律上的理由。这两种推理的结果共同构成审判推理不可缺少的前提和理由。法官基于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得出司法裁判结论的过程,是一个逻辑推论的过程,这个过程完全由逻辑规则支配。一旦通过事实推理和法律推理建立了裁判小前提和裁判大前提,那么,只要诉诸演绎推理的逻辑规则,就能进行审判推理,必然得出司法裁判结论。所谓审判推理或司法裁判推理,是指基于事实推理和法律推理的结果作出裁判的推论过程。因此,与事实推理和法律推理相比,审判推理是比较简单的,只要运用或遵循逻辑规则即可,即根据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确定争议要件事实锁定小前提,再根据法律规定的大前提做出裁判。

当我们依据大前提和小前提得出裁判结论后,也就是说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裁判时,我们还应当要对作出的裁判是否正确进行反省,看一看裁判结果是否具有合法法、正当性和必然性,是否能够被普遍接受。当裁判结果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和必然性,能够被普遍接受时,证明法官在作出裁判时所构建的大前提和小前提都是正确的,从而作出的裁判也是正确的。反之,法官就要重新审视在作出裁判时所构建的大前提和小前提是否存在错误,找到问题的症结,重新构建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和小前提,保证裁判结果的正确。

 

注释:

①蒙洪勇:《法律和法官革命》,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一期第39页。

②雍琦著:《审判逻辑学》,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西南政法大学教材第131页。

③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1页。

④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⑤卞建林:《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4-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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