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三段论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宝清县法院院长 于夫鑫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基本法律体系的建立,法学家的目光从关注立法转向司法,作为素来被视为为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确定性提供担保的司法推理技术又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并且对司法三段论这一典型的司法形式推理技术开始重新进行审视。我国成文法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决定了我国司法体系中通用的法律推理形式是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它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要严格遵从法律,法律是判案的唯一标准,审判行为应该以法律为准绳,法律之外不得另设裁判标准。如果把一个完整意义的案件审理过程比作建筑一座建筑物的过程,那么司法三段论就是这座建筑物的整体框架,其作用在于为这一建筑物提供一具“骨架”, 没有三段论推理,法官就等于缺少了通往正确裁判的地图。为此,笔者结合自身的审判实务,就有关形式逻辑三段论在审判实践中的必要性、形式逻辑三段论的概念、蕴涵的规律及三段论在民事审判中如何运用等问题提出一些认识和观点,拙劣之处还望指正。
全文共4545字。
一、三段论在审判实践中的必要性
近代以来在自然科学领域获得极大成功的三段论一直主宰着法律推理的思维,它一直为法律世界的存在和运行提供着思维技术的支撑。法律所具有的一般调整的特征,使得自法律产生之始,其适用方式就是将一般的规定用于具体的、特殊的事实。三段论的演绎逻辑方式进入法的适用过程绝非偶然,而是由法律一般调整的需要和三段论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这种需要的特征所共同造就的。我国属成文法国家,判案说理必须以现行的法律为大前提,这决定了我国司法体系中通用的法律推理形式是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即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从而推导出裁判结果。然而,目前许多法官虽然在自觉不自觉地运用着三段论这种思维方式,但从理性高度出发,在严格运用三段论思维规则解决实际问题上还存在欠缺。主要表现为:有的案件开庭审理时法官没有准确把握案件焦点,没有围绕要件事实展开庭审调查;有的案件适用法律不当,引用的法律条款不是解决争议焦点的条款;有的案件判决书中的判项超出当事人的诉求或并没有解决当事人的诉求。其结果是在增加了法官工作量和当事人诉累的同时,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可见,公正高效的司法离不开科学的方法,而对方法的了解和研究,无疑会将我们的司法能力提升到一个从未有过的高度。①三段论严谨的推理形式使裁判结论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和必然性,最大限度地“过滤”司法审判中的非理性因素,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律规范能够得到一贯的、严格的、有规则的执行,符合成文法体系下的法治价值理念。
二、三段论的概念及蕴涵的规律
(一)三段论的概念
三段论是由两个包含着一个共同词项的性质判断推出另一个新的性质判断的演绎推理。
任何一个三段论都包含三个不同的词项,分别叫:大项、小项和中项。在结论判断中作谓项的词项叫大项,通常用“R”来表示;在结论判断中作主项的词项叫小项,通常用“S”来表示;在前提判断中出现两次而在结论判断中不出现的词项叫中项,通常用“T”来表示。
任何一个三段论都包含着三个不同的判断,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其中,包含着大项的前提叫大前提;包含有小项的前提叫小前提;包含有大项和小项的判断叫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