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犯法爹承担,规避执行扣赔款
发布时间:2013-03-15 16:12:12
近日,宝清县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受害人金某依法得到了赔偿。
一年前,被告人于某(未满16周岁)与宋某在宝清镇某网吧上网时,与金某发生口角,二人用镐把将金某的右胳膊和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金某的右尺骨骨折,属轻伤。被告人宋某因此获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宋某的法定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于某的两名法定代理人(其父母)共同赔偿受害人金某经济损失共计14,910.09元。受害人金某因此向法院申请执行。
进入执行阶段后,宋某的法定代理人不知去向,而被告人于某的两名法定代理人均表示无能力赔偿。因宋某的法定代理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于某的两名法定代理人仅有一处房产,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后查证,被执行人于某在宝清县法院还有另一起案件,可获得赔偿款。经与刑事审判庭联系,扣留了于某应得的赔偿款,于某的两名法定代理人得知后立刻转变态度,主动与金某协商,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于某被扣留的赔偿款中的13,451.00元给付金某,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