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廉政建设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03-22 15:17:46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法官廉政建设工程”深入实施。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责任,保证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法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反腐败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审判业务、队伍建设和其它工作紧密结合,共同部署、共同落实、共同检查、共同考核;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院党组对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负责抓好党组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党成员负责抓好分管部门和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并及时向党组、党组书记汇报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要结合业务建设,切实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

    (一)要正确认识纪检监察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紧紧依靠党组的领导,充分发挥作用;

    (二)要按照上级党委、党纪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协助党组提出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目标和具体实施意见;

    (三)要对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工作落实;

    (四)要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对违法违纪案件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制度;

    (一)每年都要对各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依据检查考核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二)在考察、选拔、任用干部时,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三)要把各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纳入目标管理之中,对有可能产生腐败的工作都应由防范措施,有目标责任,与整体工作目标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每年都要对院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第八条  党组成员、各部门负责人,每年年终都要把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立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理制度。要掌握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责任人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情况,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领导干部和审判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主动向组织汇报并写出书面检查,问题严重的应引咎辞职,接受组织处理,否则要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或及时报告,否则要追究失职责任。

    第十二条 由于领导班子和各部门负责人因领导、管理不力,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三个办法”的规定除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连带责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