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一个支部就是一座堡垒。
宝清县人民法院立足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法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站稳人民立场,坚持“党建引领重点案件评查”,做到准确总结实质化解矛盾的经验和不足;坚持拓展“阅核”的长度、维度和深度,做到充分放权和有效监督的“双向奔赴”;坚持“主题党日+专业法官会议”,做到理论学习明确方向,业务研讨提升能力,做实实质解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基本案情
甲某在乙县城有一处单独所有的房屋,宗地面积239㎡,建筑面积47㎡。2024年11月,甲某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翻新建设200㎡的砖混结构房屋。行政机关对甲某的上述行为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规划审批手续。2025年8月,行政机关对甲某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甲某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甲某不服该通知,诉至本院。
化解过程及效果
该案受理后,通过了解案情,甲某确属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翻新建设房屋。合议庭决定以实质性化解争议为核心,推进和解工作:一是“背对背”释法明理,缓解对立情绪。一方面,法官单独约谈甲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具体条款,用“身边案例+法律后果”的方式,详细说明未取得规划许可建设的违法性,同时耐心倾听其实际诉求,告知其合法维权途径,逐步消除其抵触心理;另一方面,主动与行政机关办案人员沟通,建议兼顾依法行政与民生保障,共同研究是否存在其他解决问题的途径,而非“一拆了之”;二是“面对面”协商对接,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双方于庭前在合议庭的组织下开展了和解工作。最终,甲某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甲某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将面临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或罚款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