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一个支部就是一座堡垒。
宝清县人民法院立足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法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站稳人民立场,坚持“党建引领重点案件评查”,做到准确总结实质化解矛盾的经验和不足;坚持拓展“阅核”的长度、维度和深度,做到充分放权和有效监督的“双向奔赴”;坚持“主题党日+专业法官会议”,做到理论学习明确方向,业务研讨提升能力,做实实质解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基本案情
张某、李某因一起民事纠纷被我院判决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借款本金4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对张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依法冻结二人的银行账户、微信财付通账户、支付宝账户,送达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二人未报告财产,亦未履行给付义务。
经查,张某、李某为抗拒执行,隐藏未落户房产信息;期间更有转移大额资金、美容等高消费一系列拒不执行行为。为维护司法权威,依法打击拒执行为,我院将张某、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化解过程及效果
峰回路转:
审理前主动履约,认罪悔罪获从宽
刑事立案后,张某、李某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严重性,拒不执行生效裁判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已构成刑事犯罪。为获得从轻、从宽处罚,二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并联系申请执行人王某沟通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足额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王某基于二人积极履约的实际行动和真诚悔过的态度,对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与此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人始终保持良好的认罪态度,接受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法院审理:
宽严相济显公正,缓刑判决有深意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李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二人在宣判前已全部履行执行义务,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张某、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拒执有代价,履约是正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任何企图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行踪、虚假和解等方式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一旦构成拒执罪,不仅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还会留下终身刑事案底,影响个人及家庭的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