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2021)黑0523刑初164号刑事判决,在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占军、刘玉华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一案过程中,退赔款已部分执行到位,拟向被害人发放。为有序开展退赔工作,现将退赔前登记工作公告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本次退赔数额
发放对象为随案移送《刘玉华(宝清店)退赔明细表》中认定的被害人。
本次退赔数额为79791.35元。
二、办理地点
宝清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中央大街777号)。
三、登记方式
1、被害人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银行卡(一类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场办理退赔登记手续;
2、被害人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到场的,可委托律师(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符合代理资格的受托人到场办理退赔登记手续。
一类银行卡复印件应在页面空白处清晰注明该银行卡卡号、银行卡联行号、银行卡开户网点名称等汇转所需信息。
四、注意事项
针对编造虚假信息,干扰退赔登记工作、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院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请相关被害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院办理退赔登记手续。
本公告未尽事宜,可来电咨询。
联系方式(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
白警官17345690732
执行指挥中心0469-5436320
宝清县人民法院
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