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某某与被执行人王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宏波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齐某某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王宏波的财产下落实行公开悬赏举报,并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王宏波
性别:男,民族:汉
出生日期:1976年8月28日
身份证号码:37021219760828****
(二)执行标的
执行标的本金750 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相关费用。
(三)悬赏金额及条件
1.悬赏金额: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5%给予悬赏金。
2.悬赏条件: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应为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债权等。
(四)举报方式
举报人应通过以下方式向本院进行举报:
1.联系方式:公法官 0469-5436106
2.邮寄地址:黑龙江省宝清县中央大街西侧宝清县人民法院。
(五)特别声明
1.举报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两人以上举报人就同一线索举报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且符合条件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3.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4.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