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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处罚:破解执行难题的新利器

发布时间:2024-09-14 14:32:43


         “法官,我想和申请执行人重新商量一下还钱的事。”近日,宝清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向被执行人送达预处罚通知书,有效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促成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高某与沈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宝清县人民法院判决,由沈某向高某给付货款本息共150万余元,李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决生效后,因沈某、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高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后,宝清县人民法院坚持“如我在执”的理念,迅速开展执行前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双方执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沈某于2024年8月1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高某货款120万元,余款高某自愿放弃。

        8月10日,因沈某既未履行和解协议,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高某申请将本案转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宝清县人民法院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同时,根据《宝清县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适用预处罚措施的工作意见》,依法下发了预拘留通知书,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将导致的严重后果。接到预拘留通知后,沈某认识到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严重性,并主动提出与高某再次进行协商。最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沈某当场一次性向高某给付货款120万元,剩余欠款高某不再主张,案件顺利执结。

        宝清县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预处罚措施在法律框架下为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松松绑”,既彰显了法律的威慑力,又给了被执行人一些自动履行的空间和时间。2024年6月以来,宝清县人民法院已发出8份预处罚通知书,促使6个案件执行完毕,到位128万余元。预处罚措施的适用,体现了宝清县人民法院“刚柔并济”“先礼后兵”的执行工作策略,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处罚不是目的,维护当事人权益才是宗旨。预处罚措施的适用既能对被执行人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又推动了案件顺利执结,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实现。下一步,宝清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实施预处罚工作机制,在执行过程中坚持法律严肃性与执行思路灵活性的有机结合,力争以最小的成本、最低的代价,提升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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